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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 2014127 青政办发〔2014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鲁政办发〔2 0 1 3 3 6)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规划和计划的调节作用

    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不断丰富完善全市国土规划层级体系,开展重点功能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开展规划实施动态评价和年度检查,积极探索实施土地规划与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相适应的评估和修改机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国土资源、规划、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建设、环保、人防等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地下空间资源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加快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二、提高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的科学性

    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社会民生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满足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 支持蓝色高端新兴、十个千万平米、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项目用地,统筹考虑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地指标。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要科学制定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储备和供地时序,每月末结合各区、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批而未供土地推进等情况确定下月土地供应计划,确保土地依法有序供应。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标准涉及的用地指标不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城乡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的依据。严格执行国家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禁止用地项目和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 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四、优化建设用地格局

    鼓励按照规划合村并点, 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原则上只在市政府确定的工业产业集聚区、功能区、园区范围内供应工业用地,停止其范围外供应零星工业用地。按照 “ 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合理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基础产业用地,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大力推行“飞地经济”模式,鼓励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集中连片建设、集群发展,鼓励园区外的现有工业企业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进 入园区发展。 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 、转型升级的企业, 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 设用地或者协调租赁标准厂房。

    五、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建设项目用地应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地下空间部分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予以供应,其使用年期参照在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仍然用于工矿仓储用途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立体停车场建设、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等节地新模式,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六、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比例结构

    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相适应,引导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结构, 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促进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合理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加大农村空闲、闲置和低效用地整治,力争到2 0 2 0,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提高到4 0 %左右。

    七、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模式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的有关规定。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后,原划拨土地既可与其他存量土地一并整体开发,也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经依法批准后,鼓励利用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探索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模式。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招拍挂出让底价由区、市政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效益和发展需求,依法通过集体决策共同确定。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八、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鼓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 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 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建或者作价出资(入股) 等方式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九、提升开发区 ( 园区)用地效益

    建立项目入园联席审查制度,对于评审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单独组织供地。鼓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得低3, 容积率应达到1 . 2 以上,

    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区、市政府同意,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出台扶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的优惠和鼓励政策,引导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压缩绿地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十、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完善工业用地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对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指标的督查考核。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 目(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 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十一、加强土地供应全程监管

    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应当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鼓励建立完善履约保证金等供后监管制度。加大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力度,推进实现土地批后监管与土地执法监察的联动。加强项目开竣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建立土地开发利用诚 信档案,将用地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开竣工申报、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使用土地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 示,同时作为土地竞买资格的审查依据。

    十二、推进低效用地盘活整治工作

    制定低效用地认 定 标 准, 开 展 全 市 低 效 用 地 调 查 摸 底 工 作,编制低效用地盘活整治方案,区、市政府应研究制定消化盘活低效利用土地的激励政策。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新建厂区用地依法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可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多种形式进行二次开发利用。

    十三、加快消化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

    建立健全共同监管、源头防范、强化考核等责任机制,加强城市规划调整衔接,加快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全面落实地块招商责任,积极消化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大对已供应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强化督导检查。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批次 用 地 规 模的重要依据,对近5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区、市,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十四、加大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力度

    按照“依法进行、以用为先、分类处置、集约利用”的原则,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对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尽量落实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时要保护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置,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经批准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 2年的,经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五、强化政府主导的共同责任机制

    区、市政府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推进本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具体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出具规划建设条件,并严格核查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执行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做好用地审批工作。

    十六、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激励机制

    认真落实“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 %的目标要求。 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适时更新评价制度。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深入开展国家、省级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区、市创建活动。研究制定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对土地利用效率高、盘活低效利用土地效果好、综合经济效益及亩产税收名列前茅的企业进行激励。对节约集约用地较好的区、市优先安排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节约集约用地较差的区、市予以通报,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十七、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宣传引导机制

    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地资源国情形势、节约集约用地典型经验,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增强社会各界的资源忧患意识,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促进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共识。加强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普及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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