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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出台

信息来源: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时间:2016-01-04

日前,省厅出台了《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鲁国土资规〔2015〕1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省厅首个“鲁国土资规”文号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省增减挂钩工作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办法》分九章,共三十六条。从增减挂钩项目规划与计划、立项与审批、实施与验收、指标管理、复垦耕地质量与后期管护、权益维护及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重新界定了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含义。规定“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改变了原来按复垦耕地计算周转指标的方法,使之更加符合农村建设用地实际,维护好拆旧区群众利益。增减挂钩项目分两种方式管理,“拆旧-安置”方式设置的项目区,省级政府批复后应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部在线监管系统;“拆旧-城镇建新”方式设置的项目区,应当在完成拆旧复垦任务并确定建新地块位置后方可申报。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厅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及最新影像资料,对备案验收项目进行复核。

对拆旧复耕质量,《办法》要求,拆旧复耕后耕地有效土层厚度应当达到50cm以上,并做到“田面平整、土壤肥沃,灌排配套、设施先进,道路通畅、方便生产,林网适宜、生态良好”。同时要求“复垦耕地的分配,应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基层民主自治程序决定,并将分配结果进行公告”。

《办法》规定,应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项目实施过程中,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小于30日。公示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它权利人对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论证。”“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农民监督。”同时明确土地增值收益的确定和返还,应当在县域内统筹,拆旧复垦、社区建设所需资金,不得额外增加农民负担。

《办法》明确,建立增减挂钩试点评估制度。省厅每年对增减挂钩实施管理、进展成效、农民满意度、复垦还耕等情况开展一次工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依据。(省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 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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